安徽省教育厅要求各地切实保障流动儿童义务教育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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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省教育厅
日期:2007-8-7
作者:安徽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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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问题,近年来,我省各地采取了积极措施,以公办中小学为主,建立了一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定点就读学校,初步保障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权利和同等待遇。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逐步完善流动儿童尤其是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的权利,省教育厅日前发出通知,就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有关热点难点问题作出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各地要切实转变观念,提高责任意识,积极主动承担起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的政府责任,近阶段仍然将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随迁子女就学问题作为城镇义务教育普及工作的重点来抓,确保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权利得到保障。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筹领导下,协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中小学校布局规划。根据城镇未来建设规模和城镇人口包括流动人口的增长趋势,将流动儿童尤其是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教育纳入城镇中小学校建设规划,新建或扩建一批中小学校,切实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就学问题。 三、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的实际居住情况划定义务教育服务学区或定点学校,保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随迁子女就近入学。根据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小学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2公里,走读单程不超过30分钟,初中走读单程一般不超过45分钟。 四、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协同当地政府及街道社区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随迁子女的登记工作,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学龄儿童按时入学。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应依法送义务教育阶段学龄子女按时入学。子女在流入地入学或中途转入流入地学校就学的,应主动向教育部门提出就学申请,并提供流出地户籍证明、流入地暂住证明以及相对稳定的务工就业有关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等)等材料,中途转学或借读的,需提供流出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学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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